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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三天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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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三天審閱期?

因為衝動租屋,我想退租可以嗎?
第一次離家在外生活,最重要也最麻煩的就是找房子這件事了,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要在預算之內找到位置合理、屋況良好的房子,往往要看上一陣子才能找到。就算順利地找到房子想要簽約了,但第一次看到租賃契約,一定會對上頭所列的條款感到霧煞煞,只能憑房東片面的講解來理解內容,再快速地翻過契約,以為自己都看過也沒什麼問題,就這樣簽約了!

但這樣快速簽約的作業方式,卻有可能帶來後續的合約糾紛,因此政府頒佈了新的規定,所有的定型化契約都至少要有三天的審閱期,讓消費者有時間檢視合約內容。那麼審閱期的規定又有哪些?違反規定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

 

詳細解答:
審閱期的規定分三點概要介紹:

一、適用對象:企業經營者、定型化契約
所謂的企業經營者就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人。但如果是偶而出售商品或服務,並非以此營業,那就不算企業經營者。若是你的房東並沒有以出租房子為業,只是碰巧出租一、二次給家人或朋友的話,那麼其所提供的契約,就不適用審閱期規定。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制式化契約,企業對其內容瞭如指掌,但讓消費者在無知的情況下簽約,顯然有失公平,於是就有了審閱期的規定。

二、作用時間點:在簽約之前
任何人在簽租賃的定型化契約之前,至少有三天的審閱期,並在合約上寫明於幾月幾日開始審閱,審閱期共幾天,這段期間可以把「沒簽約」的契約帶回家慢慢看。這邊要注意,千萬不要聽信「先簽約再拿回去看,有問題再改」這樣的建議,一旦簽約了就代表同意承租房子,事後反悔不租,建議先和房東商量,若是協商破局,就只能透過法律途徑調解了。

三、違反效果
若是發現房東沒有提供審閱期就進行簽約,房客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和第42條的規定來檢舉房東,若事實成立,房東會被處以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邊要提醒房客,若發現房東沒有提供審閱期,可以立即提醒房東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假使房東仍然不同意提供審閱期,由於尚未簽約,放棄租屋繼續尋找適合自己的物件也不會有其他責任,只可惜浪費了雙方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