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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仲簽定買賣議價委託書,沒有成交也要支付服務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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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與房仲簽定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有一條議價成功購屋人應支付以購屋總價額百分之二計算的服務費用予受託人,並於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同時一次支付.但因可歸責於購屋人之事由(包括與賣方合意),致買賣契約解除者,"不論有無簽定買賣書面契約購屋人仍應於契約解除時支付前開服務費"<----這句話感覺怪怪的,意思是說我沒有成交也要支付服務費嗎?

 

說明:

以中古屋買賣來說,買方委託仲介協助銷售,會簽訂議價委託合約書,在看到合適物件時,仲介會建議買方支付斡旋金或議價金給仲介,由仲介向賣方提出議價的斡旋,當賣方同意出售以後,買賣即為成交,此時任一方違約,就必須負擔違約責任。

如買方因為任何原因違約不買,則已經支付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外,也需另外支付1%2%的服務費給仲介;賣方違約不賣,則必須加倍返還斡旋金給買方。

 

建議:

當然,買方在購屋時也可以選擇不支付斡旋金,而是以要約書向賣方提出承購的議價,此時千萬不要勿以為違約即無須負擔違約責任,目前幾乎所有的要約書都有載明,違約的一方要負擔成交總價3%的違約金。只是,主張的一方可能要另外以訴訟或調解的方式來求償,而無法直接主張沒收。

 

很多消費者在成交之後違約,常誤以為只要賠償斡旋金即可,不用負擔任何其他責任;但是,透過仲介成交,仍然必須支付服務報酬,這與違約金完全是兩件事。消費者經由仲介居間而成交,仲介即有主張服務費的權利。

因此,在進行解約時,最好一併確定仲介是否收取服務報酬,倘若仲介要求的數額無法接受,則可以透過消費者服務中心索取諮詢協助。

 

在交易過程中,應該儘量小心,但是,萬一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依申訴→調解→訴訟三步驟循序辦理。

 

()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