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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簽了預售屋,代銷說要送回總公司蓋章,已經3個月還沒拿到合約書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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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舉手問:

請教各位,我簽約一間預售屋,代銷說要送回總公司蓋章,已經3月了還沒拿到合約書正常嗎?

 

說明:

當建商規劃一個建案時,可選擇自己賣或是委託廣告公司賣,廣告公司就是俗稱的「代銷」。

 

參考解答:

 

每家建商公司簽約時程不同,但通常在簽約時,建商公司應該會到場簽約,且最好是在7天內完成簽約程序,避免發生簽約糾紛,舉例來說,簽約時間太長,如買方反悔訂金就會被沒收,但如是建商反悔不賣,只要把訂金退回給買方,這樣得利的就只有建商,因此在簽約時,要注意簽約的時間避免過長,建議簽約前可向代銷業者確定簽約流程和時間。

 

此外,這邊也要建議購買預售屋的買家注意契約的審閱期,內政部規定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應主動向代銷業者要求,一旦簽約,就須擔負履約義務,反悔通常會被沒收訂金。

 

不過如果簽約時間過長,買方事後表示不買,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假如契約當事人,也就是買方,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交付」、「金錢交付」或其他方式完成後,契約才成立的話,在尚未以書面簽署、未交付貨物或金錢之前,法律是推定契約不成立。

因此,代銷商應退還訂金,但如建商已完成簽約,買方事後表示不買,訂金就無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