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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需知:區分「定」金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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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像阿明一樣,錢沒帶夠的時候,先給老闆一些現金,請他一定要保留商品,之後再帶足額來取貨呢?在簽房屋租賃契約時也一樣,先給房東一筆錢來表示自己的誠意,房東才會把房子保留給你。不過,這裡的「錢」跟買東西的錢不太一樣哦!
 
買東西時給的錢叫「定金」或「訂金」,只要雙方認定是以取得標的物為前提,這時所付的錢代表契約成立,稱為「要物契約」。如果一方違約就必須賠償另一方一定的金額。而簽租賃契約時給的錢叫「押金」與「定金」,一樣都是要放在老闆或房東那邊的錢,但法律效果卻是大大不同。簡單來說「押金」就是一筆「擔保金」,比「定金」有更多用途,若房客在租屋期間毀損房屋或有尚未繳交相關帳單,房東即可用押金來支付費用,但這筆錢的使用規則不是房東說了算,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詳細解答:
「定金」除了可用在保留商品之外,也能在房東收下定金後,請他保留房子,但定金跟押金不一樣,不必扣留在房東那裡,雙方若簽了合約,這筆定金可以選擇返還給房客或直接扣抵租金,但若不履行契約的話,可是有懲罰喔!
 
定金的法源依據是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是在簽訂合約之前,怕對方反悔所收取的一筆金額,在給付定金時建議準備定金收據給房東,同時自己也留存一份,這樣付錢也比較安心。
 
根據民法249條,若房客因故不能履行契約,房東可不返還定金給房客,但若是因房東的緣故不能履行契約,房客除了能夠要求返還定金,還可索求賠償金額。定金是雙方當事人擔心交易無法成立而約定的契約,不一定每次看屋、租屋都得支付,但為了表示誠意而繳交定金,房東心理上較安定,保留房屋的意願相對會提高不少。
 
坊間有一說,認為「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用途不一樣,所以跟人簽約時要注意用字,但其實法院認定是以當事人當初真正想達到的目的為主,不應該拘泥於字面上的意思,以免曲解契約的本質。
 
而「押金」又稱為擔保金,根據法律上的定義是「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而根據最新規定,「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總額。這裡的「損害賠償」實務上不單指設備或房屋毀損,房客在契約到期時,如有未繳清的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帳單,房東也可以從押金裡扣除費用。除了可以扣抵相關款項外,假使房客在退租後,遺留大量廢棄物給房東或後續租客處理,房東也可以動用押金來支付清潔費用。
 
不過房客要注意,有些房東會以未繳清相關費用為由,扣留押金而拒絕將剩下的錢歸還給房客,這時可以要求向上述的水電、瓦斯等收費單位申請費用明細,並和房東立下字據「押金○○元應於○○年○○月xx費用結清後返還。○○○(房東)簽章」等房東繳清後,依字據要回剩餘押金。
 
總而言之,如果房客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就可以在契約到期後拿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