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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地價稅自用的額度該怎麼分配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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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舉手問:

請問有關房屋稅/地價稅自用的額度該怎麼分配比較好?

(一人一生一次,先生跟我都還沒用過)

我戶籍在A房,買在民國105年以前,當初跟朋友買很便宜,現價值1500萬,目前爸爸管理收租金。(不確定房客有沒有報稅)民國108年婚前新買B房,價值2500萬,過幾年想轉售3000萬,目前無人遷入戶籍。

AB房都我名字)婚後先生的戶籍在婆家無變動。過幾年想把B房賣,換買5000-6000萬的C房。我在考量過幾年要買價高C房,那是不是自用額度留在價高房比較好?

 

說明:

房地合一稅新制於民國10511日正式實施,在新制實施後,賣房要繳的稅最高可達獲利的45%,而舊式的課稅方式是以總收入金額不同分為5-40%。

 

參考解答:

首先要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 1 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之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只要在簽約買賣立約日當時,將戶籍遷入就可以了)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積未超過 7 公畝部份。

4.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5.如果同時擁有多戶自用住宅房屋,也都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規劃在同一

天簽訂買賣契約同一天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在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 7 公畝範圍內,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從上述得知A房有出租的行為,因此不適用,而B房的部分無人遷入戶籍建議如要使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最好要先遷入戶籍,才能符合條件。此外B房也不要有營業或出租的行為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