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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有明定對方支付營業稅,請問會違反租貸契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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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舉手問

請問我租房給別人開店營業,房屋稅中產生的營業稅是我該負擔的嗎?因為我們有在租貸契約中明訂營業稅由對方負擔,如果他拒絕支付,請問我可以要求他強制支付嗎?

 

問題說明:

契約中有明定對方支付營業稅,請問會違反租貸契約規定嗎?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我可以要求對方強制支付嗎?

 

參考解答:

 

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原則上在房屋稅中產生的營業稅,如無特別約定,應是由房東負擔,其中依租貸專法第五條:「……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及第六條:「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規定,同時,因實務上民法427條並非強制性規定,可在租貸契約中特別約定由房客支付,就是合法有效,並不會因違反《民法》條約而失效,如果房東代繳營業稅後,承租人拒絕支付,房東可依當初簽的租貸契約書,以民事訴訟方式,要求承租人給付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