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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不動產業者買房前,簽定買賣契約書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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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看了一間房已下訂, 想知道鑑賞買賣契約書該注意什麼?

因為不動產買賣涉及金額龐大、 相關權利義務複雜, 想要保障消費者購買新房權益, 須以書面訂定所有權移轉的義務, 利用契約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雙方也會更有保障。

想知道跟不動產業者買房前,簽定買賣契約前要注意什麼? 才不會被有問題!!

 

參考解答:
跟不動產業者簽訂買賣委託契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斡旋書)簽約前,務必查看地政局官網,審閱房屋買賣契約內容及附件是否都符合規定。

依據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記載事項
1.契約審閱期(3天以上)
2.買賣標的-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登記簿謄本)、共有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置、分管協議、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附件,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3.買賣價款
4.付款約定-明訂款項的支付期間。
5.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若買方貸款時,原抵押權由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外協議確認;買方不貸款者,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6.貸款處理方式
7.所有權移轉方式
8.稅費負擔之約定
9.交屋時間與確切方式
10.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11.違約之處罰方式
12.通知送達及寄送方式
13.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透過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確定立約人身分。
14.契約及相關附件效力
15.建物現況確認書須揭示"中繼幫浦機械式或水箱及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

二、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契約簽了即有法律效力,代表買賣成交,如果有特殊條件協議,都必須加註在書面契約。另外,當發現該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可要求修改契約條款,別讓自身權益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