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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交屋系蝦咪!? 原屋主垃圾不清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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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友們在交屋的時候,如果看到屋內還有一堆垃圾未清掉,會不會既生氣又無奈呢?
有網友私訊給阿明說,不知道賣家是想趕快搬走,還是已經在新家買好新家俱了,事先口頭知會說:舊家的家俱,他們一樣也不拿走。


問題是這棟房屋有40年以上的屋齡了,裡面的家俱造型過時不說,外觀還十分破舊、易壞的樣子,根本不能算是家俱只能說是一堆雜物。
可是賣方堅稱合約有寫明「現況交屋」,他們只負責把屋子交與買方,屋子裡的家俱都歸買方清理。

網友聽著似乎很有道理,但卻又覺得哪裡怪怪的,所謂的「現況交屋」真的是這樣嗎?
來!來!來!阿明告訴你所謂「現況交屋」的規定是依買賣雙方協調而定,當發生不合理的情況時,可以適當地用一些方法與賣家協調喔!

詳細解答:
【現況交屋】
指的是「買方同意以親眼所見的房屋狀況來交屋」,一般而言,現有狀況有二種:1、空屋交屋 2、附贈家具交屋。
而不論是以何種情況交屋,賣方都必須在簽約前充分告知買方屋子的真實情況,由買方判斷能不能接受,並非所有問題,買方都只能概括承受。

【小心模稜兩可的條約】
若是空屋的現況交屋,賣方必須告訴賣方房子有何缺失,例如:輻射屋、海砂屋、壁癌、漏水、凶宅等重大瑕疵告知買方;若是附贈家具的情況下交屋,則要與賣方確認有哪些家俱要附贈,試用是否正常,錄影存證。

不管是哪種狀況交屋,都要把現況寫到買賣契約上,一旦買方在契約上簽名,就代表他同意接受這些情況,如此一來才可避免爭議。

不過若是賣方明知屋子有問題,卻不告知買方,只在契約上寫上「買方均已詳細審視並充分知悉本屋相關情形,賣方依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類似這種「我有給買方看過屋子了,之後有什麼事都不是我的問題」撇清責任的條款,事實上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

根據《民法》第354條第一項規定,賣家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移轉給買家時「無減失」、「減少其價值之瑕疵」,這就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私人契約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所以即使買賣契約書有「不負瑕疵擔保」的條款,買家如果有發現問題還是能向法院提出告訴。

【交屋五年內提出異議才有效】
若是在交屋之後,才發現房子有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65條第一項在交屋之後五年內,向賣方提出告訴,若發現問題時,已經過了五年的期限,請求權時效即消減。
另外在發現瑕疵並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若不行使告訴,也視為放棄請求權。

【微小瑕疵不能求償】
而在請求賣方賠償的時候要注意一點,《民法》第35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賣方可能會依此條款,與你爭辯瑕疵問題的大小。
所以在簽約時,務必用清楚的條約羅列房子問題與賣方確認,切勿以模稜兩可的條款帶過。

【交屋前發現問題,當場請賣方處理】
交屋當天若發現房屋有問題,例如:屋內堆滿大型家俱、積滿垃圾或者有漏水等情況下,買方千萬不要相信屋主「過二、三天會找人來清理」這種話而先答應交屋。

一旦尾款交付完成,賣方便有恃無恐,對於舊屋的問題他能拖就拖,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暫停交屋程序,並請賣方先處理屋內問題,處理問題所花費的價格由賣方支出。

而如果賣方覺得處理這些問題很麻煩,也可以與他討論降低房屋總價,這其中的差價便是用來彌補房子的缺失。

總而言之,有了拿不到尾款、無法交屋的壓力,賣方才會認真處理事情,買家方能開心入住新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