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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樓上公共管路爆水管,管委會不處理,房東可以要我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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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間辦公室,結果下雨大樓水管爆裂,地板全部泡水,管委會說是樓上住戶水管路問題跟管委會無關,但樓上住戶說跟他們無關,我跟房東反映,房東要求把房屋修好還他,我該怎麼辦?

 

問題說明:

其他樓層的疏漏導致房屋受損害,房東要求我負責,請問責任歸屬在誰身上?

 

參考解答:

可以參照《民法》第429條之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明確寫明租貸合約中的修繕狀況,如漏水、水管爆裂等等損害問題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責任,除非租貸合約中有另行約定要由承租人負責修繕,此時建議您可以詳閱與房東所簽的合約,在房屋修繕部分有無他別約定,若是有特別約定由承租人負責,則需由您負責修繕的部份,若無特別約定,則會依民法所規定,由房東負責,若房東不願負責,則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修繕,若房東於期限內沒有完成或拒絕修繕,則依民法430條規定,您是有權利可以終止租貸契約或自行修繕後向房東求償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抵扣修繕費用的。

而水管爆裂到底還是樓上住戶或管委會的疏失所導致的,負責修繕您房屋的一方,可以向其要求負責,支出或賠償相關的修繕費用。